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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系云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9年12月11日,蔡某某到宣威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本公司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手续,为了达到审批受理条件,被告人蔡某某伪造了事业单位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七队的印章一枚,盖印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邦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云南省昆明市**区**小区**幢**单元**号。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印章1枚、光碟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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