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4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11月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名为:“高博教育S”的淘宝店铺,从事伪造、买卖假证的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如有买证人通过淘宝账号询问蔡某某办证情况时,其便要买证人添加其微信(微信昵称:高博教育,微信号:Ty0609SS),随后双方通过微信交流伪造证件的信息和收付款。蔡某某先收取买证人部分定金,再用微信将需要伪造证件的内容发给微信昵称为“A且行且珍惜”(待查)的上线。上线制作好假证后,蔡某某将伪造的证件照片发给买证人,买证人将尾款支付完毕。蔡某某就要上线将假证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买证人。
至2019年6月份,蔡某某伪造并卖出了证件十余个,包括孙某某的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袁某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李某某的英语六级证书、付某某绵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刘某某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证书、洪某某的太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陈某甲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王某某、陈某乙的高中毕业证书等。
2019年6月25日,蔡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扣押的假证等物证;3.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蔡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启志
代检察员邓卫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伪造的证件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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