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0********,汉族,大学文化,企业经营者,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变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为了办理业务需要,在淘宝网上指使他人伪造了两枚印章,一枚刻有“淳安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1)”,一枚刻有“***业务专用章(12)”字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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