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蔡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泰顺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广告添加了办理假证人员的微信,后蔡某某提供本人照片给对方,并支付人民币1400元的费用让对方为其制作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各一本。后蔡某某将收到的A2机动车驾驶证放置于其驾驶的赣C5****大货车上备查,将做工劣质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予以丢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泰顺县**镇**路段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向民警出示了伪造的A2机动车驾驶证,后被民警带回调查。同年8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手机一只;

2书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奇臣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

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委托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各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一只予以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

检察官助理:项贤讯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6785****;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