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拿其岳母李某某的一张两万元的存单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接支行兑付现金。为不被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从电线杆小广告上联系制假人员(身份不明)伪造了一张同样的存单放回原处。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妻子陈某某持上述伪造的存单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接支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确认该存单系假存单。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伪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销户登记薄查询、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州区五接镇支行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左仰东
检察官助理:陈雯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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