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84********,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大街**号街坊**宿舍**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大街**号街坊**区**栋**号,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银行信用卡中心包头分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952********的信用卡。2019年4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后,再未偿还过银行欠款,共透支本金176657.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将其所透支款项全部还清至**银行信用卡中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产生逾期后,经银行催收仍未归还欠款的事实。
2、书证申请确认表等申领信用卡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事实。
3、书证信用卡明细流水及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及发卡银行向其催缴的事实。
4、书证还款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偿还了在**银行所透支款项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5、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
7、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恶意透支的事实。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倩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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