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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和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周他人养卡、提额为幌子,多次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村西*巷*号等地,取得杜某某、包某某、朱某某、任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及密码,后冒用杜某某、包某某、朱某某、任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并提现信用资金,占为己有,转账至澳门的“投资”网站。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冒用杜某某的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信用卡,并提现信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3919.57元。

    2.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冒用包某某的广州银行信用卡,并提现信用资金共计人民币839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冒用朱某某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并提现信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冒用任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并提现信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36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提取笔录、信用卡账单、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仕彬

检察官助理:林雪兰、梁文婷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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