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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满族,中专,工作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8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07年8月15日通过其工作单位**小学统一办理式行信用卡,银行卡号为4270205600******,2019年一直有消费记录,2019年11月23日为最近一次还款记录,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无任何还款记录,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工作人员对蔡某某进行12次催缴,蔡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计算,被告人蔡某某应还本金93817.10元人民币,应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3269.75元人民币,本金带利息应还117086.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报案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本金为93817.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检察官助理:马士强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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