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村**号。2016年6月24日因诈骗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蔡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或者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走杨某某、蔡某乙、潘某某12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及配套的密码等信息资料,后冒用被害人身份盗刷走对方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277451.14元,盗刷各被害人名下信用卡的金额具体如下:杨某某人民币24204.72元、蔡某乙人民币93837.75元、潘雪儒人民币4872元、施向群人民币11544.4元、王传勇人民币11065元、刘定艳人民币25148.54元、卓木开人民币9999.81元、卓海隆人民币16596.83元、蔡紫兰人民币5478元、方腾莉人民币28621.23元、冯小明人民币18132.86元、郭小芳人民币2795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号后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信用卡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信用卡账单、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涉案金额统计表格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蔡某甲、许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蔡某乙、潘某某12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冒用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九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