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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7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内**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租赁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招募员工、购置机器设备,经营一家名为“**电子”的工厂。蔡某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此处组织工人加工生产假冒金立、诺基亚等多种品牌的手机电池,再对外销售牟利。2012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当场查获假冒“NOKIA”注册商标的电池共计830块;查获假冒“GiONEE”注册商标的电池共计190块;缴获《送货单》19本。经鉴定,上述当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765元。经查,蔡某某已经销售的假冒 “GiONEE” 注册商标的电池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256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池;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送货单、销售额统计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洪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空港经济区****村内**号,联系电话13509******

2.移送案卷陆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电池一批(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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