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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买卖身份证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琼A9****小型轿车,途经澄迈县老城镇香荷荷酒吧路段处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蔡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蔡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一名女子(在逃,身份信息不详)发布代办证件广告,于是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该名女子代办驾驶证。春节后,蔡某某再次联系该名女子代办驾驶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费用。蔡某某根据该名女子的要求,通过微信发送其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照片及费用人民币120元给该名女子。过了两天,蔡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附近从该名女子处领取到一本伪造驾驶证。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蔡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琼A9****小型轿车,途经澄迈县老城镇香荷荷酒吧路段处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蔡某某处扣押到一本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驾驶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蔡某某的假驾驶证一本、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以及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咸青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 年 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驾驶证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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