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泰兴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符宏庆、被害人侯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J****黑色丰田轿车从泰兴市**化工有限公司出发,途径本市滨江镇过泰路福泰大桥下时,遇泰兴市公安局交警检查车辆,民警招手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蔡某某停车后怕被查处,为逃避处罚,采用驾车闯卡的方式强行逃避检查并逃跑,撞伤民警吕某某和辅警侯某某。其驾车逃跑经过本市**街道**路**药厂北大门门口时撞上刘某某,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在逃回家中后被民警抓获,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执法记录仪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祥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