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德安******,现住江西德安**小区****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期间蔡某某喝了一杯半(约二两)米酒和一瓶啤酒。饭后蔡某某驾驶赣G*****的**色**牌二轮摩托车回家。约21时许,当蔡某某驾车行驶至德安县**大道和**路交叉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8.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已经被注销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徐济民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