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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8时20分许,蔡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村**路段与田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5.63mg/100ml。经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龙

检察官助理:梁蒙蒙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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