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双牌县城**酒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回家,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号门面门口路段时,与邓某某停靠在道路边缘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然后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报案后在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蔡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9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07.52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经湖南省**有限公司鉴定,邓某某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维修价格约23284元;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处所:双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6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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