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8********,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待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东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环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96307****;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