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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交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罗吉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在**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望江楼地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之后两车分别与停在停车泊位的湘******小型客车、湘******小型轿车及停在道路北侧的湘******小型轿车、湘******轻型货车、湘******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蔡某某、杨某某受伤,七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09mg/100ml。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受伤等级为轻伤。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湘******小型轿车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87394元。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于2017年8月16日花费6820元购买,湘******小型客车花费维修费人民币30418.68元,湘******小型轿车花费维修费人民币38300元,湘******轻型货车花费维修费11369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及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二人受伤,七台汽车受损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杨某某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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