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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日,广东省陆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汉族,文盲,**,户籍地陆丰市****村委会****号,现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陆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途经本市**镇**大道***中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粤N7****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及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得到曾某某、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给予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19年12月25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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