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梅列区**餐厅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梅列区**酒店出发,沿列东街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大桥后将车辆停于大桥中间,下车拨打电话同朋友余某某聊天,随后闽******小车被肖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蔡某某与肖某某就地协商好赔偿事宜后,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肖某某朋友翁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蔡某某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1.76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临床生化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警情反馈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肖某某、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园**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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