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樟木头镇金河古坑居民小组六巷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2时16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粤S5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石新信号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电话号码:18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含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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