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凤线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江乡公路岔口附近往古城区七河派出所方向行驶,打算带有吸毒前科的朋友和某某及和某甲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七河派出所做检验。19时04分20秒,所驾车辆行至七河派出所大门口(宁凤线K147+800M路段)停下,车上一行人下车进入派出所打算让派出所民警为和某某及和某甲做检验。在交流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发现一行三人均有饮酒嫌疑,遂通过电话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报案。在派出所内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对驾驶人蔡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后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将蔡某某带到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提取了蔡某某的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6.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和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6.55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4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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