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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号,现住六枝特区**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某从六枝特区云盘方向沿贵烟线、矿业北路往新广场方向行驶,20时35分许行驶至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新广场路段)15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贵A5****号小车碰刮,造成两车轻微受损,张某某报警。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勘现场时发现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4mg/100ml,并提取其血样。2020年05月24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驾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六枝特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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