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0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为四川省仪陇县**街**小区**号。2003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和朋友在白土坝顺风肥牛吃饭饮酒后,于当晚22时15分许,蔡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蔡远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具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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