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2********,朝鲜族,初中,导游,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黄山市屯溪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屯溪区南滨江路元一大观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栋**室。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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