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镇**街村**路**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5时,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轻型普通货车(悬挂号牌为鲁******)沿台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庄路段时,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涉嫌酒驾。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476****。
2.刑事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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