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鲁******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西营云梯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317线交叉口时被警察查获。
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8±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31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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