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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5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经检验鉴定,蔡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8.70ml/100ml)后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寮步镇凫西路隧道口路段时,被东莞市交警支队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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