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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3时3分许, 被告人蔡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27mg/100ml)驾驶粤S3****小轿车在本市**镇**路路段停在路中时,被巡逻队员查获。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671****;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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