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普通摩托车从丰顺县**镇***KTV出发,沿汤坑路往风度圆盘方向行驶,行至汤坑路坚真公园路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从蔡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1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俊清
检察官助理:徐丹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四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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