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惠东县G324线788KM+700M路段时,碰撞道路施工路障,造成其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1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