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l0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7****号牌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石新路环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
5.审讯视频、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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