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号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K****的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汽车从滨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张家口市滨河南路明湖桥处被交警查扣。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蔡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被告人蔡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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