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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房产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大亚湾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周某某)回家,从大亚湾区**路往**大道方向行驶,途径**路**学校附近路段时碰撞路边路灯,造成路灯损坏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蔡某某血液中样本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3.72mg/100mL。交警大队于2020年7月8日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0****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且发生事故后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蔡衍旭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饮酒后驾驶小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记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联系电话:1800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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