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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家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众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蔡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2.83mg/100ml。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33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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