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5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街坊**号楼**号。2019年9月24日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49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从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东门口出发,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纱厂东路口后,右转进入纱厂东路再由东往西行驶到纱厂路十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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