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泗阳县张家圩镇张家圩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先刮到被害人刘某甲停在路边的苏H7****小型轿车,后又刮撞到行人刘某乙和黄某某,造成两人受伤(两人伤情轻微未做鉴定),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15mg/100ml,后经鉴定认定,送检的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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