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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3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201412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因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5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北城街道大桥路妙儿桥村对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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