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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10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T****号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马陶线2KM+300M马 屿镇霞岙村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被提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情况说明、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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