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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6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镇前街139号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江某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男友曾某某报警。被告人蔡某某打电话让其妻子来现场,其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行至六七百米处的小卖部买了两瓶矿泉水,喝完逗留十余分钟,后被曾某某的朋友找到。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曾某某带领下查获被告人蔡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查获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身份情况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曾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提取血液视频、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5333****)

2. 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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