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3时03分,被告人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263.8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云梦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处摔倒,后蔡某某继续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小区路段时再次摔倒,造成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拘役五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25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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