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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五征牌低速载货汽车(无号牌),从钟祥市郢中镇东方红广场出发,驶至郢中镇襄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蔡某某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遂被带往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蔡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蔡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慧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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