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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出发,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下行)2174公里800米路段时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睡着,后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平均值为13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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