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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16时许,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F*****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巴镇老1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巴镇森警北卡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蔡某某的乙醇检验结果为142.9593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

2. 被告人的供述;

3. 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9年5月21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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