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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公安局以筑公(交)诉字〔2020〕304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蔡某某危险驾驶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6小型轿车在贵阳市乌当区水东路方向沿温泉路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温泉路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鉴定意见告知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877号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宋  景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12****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2张,取保候审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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