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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云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本科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办事处**社区**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将案件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U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云岩区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往马王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桥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经现场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7mg/100ml。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9.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洁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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