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06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乡**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H8***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西县**乡**村华顺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南倒车的史某某驾驶悬挂他人号牌的(冀BB4***)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5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保险单复印件、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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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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