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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诉刑诉(2014)40号_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4〕4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6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北温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逯某某、蔡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进行检测,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6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5.诊断证明;6.酒精检测报告;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事故照片;9.赔偿凭证;10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金丽

代检察员:张珍珍

2014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平县**镇**村其家中。

2.卷宗贰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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