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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与勐朗大街交叉口K0+15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9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社家中,电话:1528766****;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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