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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乡**村**号,住会昌县**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赣B****)从文武坝镇文园裕景小区出发前往月亮湾新区,行驶至富东路自来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居住在家,手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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