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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粤L1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铁塔路临江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龙某康、陈某峰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照片;

6.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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